(2017)陕05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与周万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周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被执行人:周万德,男,195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与周万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36号执行证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989968.02元及利息,执行费1297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万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万德在大荔县大华路14号处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为荔国用(96)第0105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荔房权证登有字第107**号,并办理了他项权荔房他证大荔县字第60**号,其房地产属拆迁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万德在大荔县大华路14号处房地产拆迁款1002938.27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长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