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瑞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汉族,高中文化,私企业主,户籍所在地苏州,暂住地苏州。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庆帅,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于海,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园检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及其辩护人朱庆帅、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瑞酒后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中信森林湖某居民住宅家中,采用暴力手段,欲对妇女殷某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殷某逃脱而未得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瑞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殷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沈某、杨某、邱某、陆某、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瑞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瑞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张瑞系犯罪中止、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自行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其谅解,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瑞醉酒后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中信森林湖某居民住宅家中,采用撕咬、殴打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殷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殷某逃脱而未得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殷某此次外伤致左侧乳房皮肤擦伤、会阴部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张瑞自行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瑞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被害人殷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沈某、杨某、邱某、陆某、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瑞醉酒后在其家中欲对被害人殷某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殷某逃离现场而未得逞的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殷某的伤情。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瑞自行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其谅解的情况。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被告人张瑞被抓获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瑞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目无法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瑞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瑞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瑞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瑞醉酒后采用暴力手段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被害人逃脱而未得逞,被告人张瑞放弃犯罪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出于其自己的本意,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瑞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自行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其谅解,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濮天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