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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7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耿东胜、耿佳彬、严锡范、李士玉与沙金波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东胜,耿佳彬,严锡范,李士玉,沙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7执5号申请执行人:耿东胜,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柴河林业局群力林场安置工人,住柴河林业局。申请执行人:耿佳彬,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申请执行人:严锡范,男,193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柴河林业局晨光林场退休工人,住柴河林业局。申请执行人:李士玉,女,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被执行人:沙金波,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申请执行人耿东胜、耿佳彬、严锡范、李士玉与被执行人沙金波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沙金波在柴河镇粮库楼306室一处,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并已经履行2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克伟审判员  郑玉海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