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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0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严乔、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严乔,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26号申请人:王军,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严乔,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王敏(系严乔之妻),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严乔、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乔、王敏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乔、王敏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龙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