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佐咖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佐咖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270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楼**层****室。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佐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一区**幢*号。法定代表人:余长盼。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佐咖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