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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撤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鑫与张峰、李运政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鑫,张峰,李运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撤4号原告:马鑫,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峰,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运政,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与被告张峰、李运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马鑫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