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撤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鑫与张峰、李运政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鑫,张峰,李运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撤4号原告:马鑫,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峰,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运政,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鑫与被告张峰、李运政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马鑫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