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178号原告:孔某,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孔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员 郭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韩志伟书 记 员 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