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周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周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795号原告:程美玲,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香,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程美玲与被告周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周金香返还原告程美玲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金香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程美玲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上述借款至今未还。原告程美玲为此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金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美玲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红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