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济斌与临沂商城爱猫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济斌,临沂商城爱猫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304号原告谢济斌,汉族,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沂商城爱猫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卖场二楼88号。法定代表人周茂云。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济斌诉被告临沂商城爱猫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济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济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济斌负担。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凤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