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段凤彬、重庆市润乔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段凤彬,重庆市润乔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673号原告: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南一街34-4,组织机构代码L6154815-2。经营者:黄明会。被告:段凤彬,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市润乔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1号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81714。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段凤彬及第三人重庆市润乔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璧山区金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