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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482号申请人: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周火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海,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法定代表人:陈乐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丹,北京仁人赛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北京仁人赛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星海虹城3栋1层3号房屋(昌××号)、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58号星海虹城3栋2层4号房屋(昌××号),段晓春自愿以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三号路1幢1-5层房屋(新房权证01字第××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产权人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村星海虹城3栋1层3号房屋(昌××号);二、查封登记产权人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58号星海虹城3栋2层4号房屋(昌××号);三、查封登记产权人为段晓春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三号路1幢1-5层房屋(新房权证01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