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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1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民初80号原告石某,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0出生,满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本院依法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本院不能履行送达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颖人民陪审员  宋雅君人民陪审员  刘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