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民初80号原告石某,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0出生,满族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本院依法适用公告程序送达,本院不能履行送达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颖人民陪审员 宋雅君人民陪审员 刘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