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宗智李泽海等与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罗庆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重庆坤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罗庆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114号原告:李泽海,男,192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秦中林,女,193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卢宗智,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传学,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坤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火炮街解危解困工程3-2片区A幢11号。法定代表人:聂坤伍,经理。被告: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葫市镇科教文服中心办公楼。负责人:聂坤华,经理。被告: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葫市镇科教文服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苏家琼,执行董事。被告:罗庆财,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诉被告重庆坤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罗庆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泽海、秦中林、卢宗智、李传学负担。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