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谢建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建峰,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志伟、周嘉裕,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峰及辩护人周嘉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建峰夫妇与被害人黄某1夫妇均在晋江市对面公路边摆摊贩卖家禽,2016年10月31日,因为顾客光顾谢建峰夫妇的生意,黄某1夫妇与谢建峰夫妇争抢生意而引起口角继而打架,被告人谢建峰与被害人黄某1均持木棍互殴。期间,被告人谢建峰打中被害人黄某1头部致黄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黄某1左颞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建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古店村一杂货店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建峰赔偿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建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坦白,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谢建峰对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建峰有坦白情节,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建峰夫妇与被害人黄某1夫妇均在晋江市对面公路边摆摊贩卖家禽,2016年10月31日,因为顾客光顾谢建峰夫妇的生意,黄某1夫妇与谢建峰夫妇争抢生意而引起口角继而打架,被告人谢建峰与被害人黄某1均持木棍互殴。期间,被告人谢建峰打中被害人黄某1头部致黄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左颞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建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古店村一杂货店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建峰赔偿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2016年10月31日15时许,其和其妻子黄某2在溜石花园小区二期对面的路边摆摊贩卖家禽,旁边一对江西籍夫妇���在摆摊贩卖家禽。一客人要来其摊位买鹅时,隔壁摊贩的女老板叫客人去给他们买,其就说对方卖的是外地鹅不好吃才便宜。对方女老板冲过来骂黄某2,抓黄某2的头发将黄某2摔倒在地,其去抓住该女老板,隔壁摊贩的男老板就跑过来从摊位上拿了一把剪刀捅其,随后又持1木棍打其,其持两根扫把(木柄)与他对打,其被对方打伤头部。对方女老板与黄某2也互相拉扯对打。2.证人黄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证实其和丈夫黄某1在溜石花园小区门口摆摊卖家禽,一对江西夫妇也开一辆面包车载家禽来贩卖。一男客人看江西夫妇卖的鹅价格便宜些就过去给他们购买,黄某1就和顾客说对方把嫩鹅当老鹅卖。江西女子听到冲过来要打黄某1,江西男子也持1根木棍冲过来,其丈夫持1根扫把的木棍和江西男子对打,其和��西女子互相拉扯,江西男子持木棍敲到黄某1的后脑勺,后江西夫妇收拾东西开车离开。警察出警,黄某1先到旁边村里诊所缝针,后到泉州正骨医院继而转到泉州第二医院,检查发现脑部流血、颅骨骨折。其辨认出被告人谢建峰是打伤其丈夫的男子。3.证人朱某的证言、视频资料、现场监控截图,证实其是晋江市溜石花园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有在朋友圈看到一段在2016年10月31日15时许发生在溜石小区2期对面路口一起打架事件的视频,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视频资料显示谢建峰和黄某1互相殴打的过程。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1日15时许,其和丈夫谢建峰在晋江市对面马路边摆摊卖家禽,旁边一对夫妻也在摆摊卖家禽。一老乡过来买鹅时,隔壁摊位的男老板就和客人说其卖的鹅是��地鹅不好吃,其和对方理论,谢建峰在旁杀鹅时也和对方口角,对方男老板率先朝其左脸颊打了一拳,谢建峰走过去后,男老板持一棍子殴打谢建峰,谢建峰也持木棍对方,期间谢建峰朝该男子的头部打了一下,该男子头部流血。谢建峰与其收拾东西开车离开。5.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建峰的基本身份情况。6.CT检查报告单、病历材料、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司法鉴定书、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7.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谢建峰赔偿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8.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建峰归案的经过及本案的破获过程。9.被告人谢建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31日15时许,其和其妻子在溜石花园小区门口摆摊卖家禽,旁边一对夫妻也在卖家禽。有一客人过来买鹅,其老婆因为隔壁女老板对顾客讲其卖的鹅不好吃还缺斤短两而去和对方理论发生争吵,对方夫妻俩动手打其妻子,其过去将男老板推开,该男老板持一根木棍殴打其,其也持1根木棍对打,期间其持木棍打到对方的头部。后其收拾东西离开现场。其辨认被其打伤的男子是黄某1。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建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双方持械互殴,被害人一方也有过错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黄某1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行为手段,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量刑并结合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建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禤汉夏审 判 员 张 园人民陪审员 庄茹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