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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占民生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民生,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1620号原告占民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告刘健。原告占民生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姜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民生诉称,2017年4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200元整,约定月息3分。另外被告还欠原告房租500元,水电费11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81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又经公安局户政部门调查原告现场比对,亦表示无法确定被告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占民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东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