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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祝峤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祝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7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园路A8音乐大厦1002号1548室,组织机构代码34285900-X。法定代表人:贺嘉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萍,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峤,男,汉族,1990年3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2月被扣除的工资1260.5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被扣除的工资358.62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103.45元。一审判决:一、原告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祝峤支付2016年2月被扣除的工资1260.5元;二、原告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祝峤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被扣除的工资358.62元;三、原告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祝峤支付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442.33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6年2月份被扣除的工资1260.5元;2、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被扣除的工资358.62元;3、判决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442.3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祝峤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祝峤通过其人事主管将劳动合同私自带离公司,但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主张被上诉人祝峤月平均工资为5245元,但一方面其并未提供被上诉人祝峤签字确认的工资条,另一方面其所提交的与被上诉人祝峤同批员工贺嘉晨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标准亦约定为每月6000元。故原审判决结合双方陈述及有关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祝峤每月工资6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主张其《员工考勤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已上传至公司QQ群,但其该行为属于规章制度制定后的发布行为,不能替代制定上述规章制度过程中所应履行的民主程序,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成立,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以此为依据克扣员工工资。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世纪聚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