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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秀喜、马志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秀喜,马志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特76号申请人:韩秀喜,女,1936年1月10日出生,���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系被申请人马志杰之妻。代理人:马蓉,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系申请人韩秀喜之次女。被申请人:马志杰,男,193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代理人:马燕,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系被申请人马志杰之长女。申请人韩秀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马志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秀喜称,请求本院判令认定丈夫马志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女儿马燕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马志杰年事已高,且多年来多���患脑出血、脑梗,现已失去言语及肢体功能,思维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常由宿州市爱心养老院工作人员及其女儿照顾。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马志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女儿马燕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马燕称,申请人韩秀喜所称均是事实,其愿意作为马志杰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志杰现年82周岁,申请人韩秀喜与被申请人马志杰是夫妻关系。2003年12月28日,马志杰突感头晕后与他人说话时发现言语不清,8小时后到皖北矿务局总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出血,2017年6月14日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证明马志杰患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3.2型糖尿病。马志杰患病后,失去言语及肢体功能,思维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已于2013���在桥区爱心老年公寓由专人护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到宿州市爱心老年公寓,询问了该老年公寓院长及被申请人的护理人员,证实被申请人马志杰已瘫痪在床多年,思维不清且丧失语言能力,对人无认识能力。被申请人马志杰有四名子女,其余三名子女一致同意马燕作为被申请人马志杰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秀喜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马志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韩秀喜与被申请人马志杰是夫妻关系,要求指定其女儿马燕为被申请人马志杰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结合马志杰现身体及智力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志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马志杰之长女马燕为被��请人马志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