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谷成学与张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成学,张计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31号原告:谷成学,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计永,男,55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谷成学与被告张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谷成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成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谷成学负担。审 判 长  解全飞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人民陪审员  亢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姜雪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