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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正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6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平,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1998年7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4月18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2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6日再次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平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年7月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平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正平发布其出租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珊瑚路房屋的虚假广告,并带领被害人莫某、申某看房。次日,陈正平与莫某、申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并骗取租金6000元。同月25日,陈正平发布其出租位于南岸区南坪万达锋邸小区房屋的虚假广告,并带领被害人谢某看房。次日,陈正平与谢某签订租房协议,骗取租金585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正平在南岸区南坪上海城与欲购置房产的被害人陈某搭讪,虚构其要出售位于南坪东路房屋,并带陈某看房。陈某与陈正平约定以420000元价格交易。同日,陈某与陈正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支付定金20000元。同月20日,陈某又支付了50000元。后陈某发现被骗并报警。同月26日,陈某将陈正平约至南坪中信银行,支付给陈正平40000元后,陈正平将伪造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交给陈某后,被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张某、庞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莫某、申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正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81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正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陈正平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正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正平谎称其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的房屋要出租,并带领被害人莫某、申某看房。次日,陈正平与莫某、申某签订租房协议,骗得房屋租金6000元。同月25日,陈正平谎称其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万达锋邸小区的房屋要出租,并带领被害人谢某看房。次日,陈正平与谢某签订租房协议,骗得房屋租金585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正平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小区附近,与欲购置房产的被害人陈某搭讪,谎称其有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的房屋要出售,并带领陈某看房,二人约定以420000元的价格买卖该房屋。同日,陈某与陈正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并于同月20日再次支付房款50000元。此后陈某在该房屋与产权人庞某相遇,发现自己被骗并报警。同月26日,陈某以支付房款为由,将陈正平约至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1-1号中信银行重庆南岸经开支行,并支付给陈正平房款40000元,陈正平将事前伪造好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交给陈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正平处提取到房款40000元,已发还给陈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陈正平交给陈某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系伪造。庭审中,被告人陈正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正平的基本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正平被抓获归案的情况。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张某是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房屋的真实租户。4.《证明》、《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实,陈正平提供给陈某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系假证。该房屋产权人为庞某。5.《领条》证实,陈某领回被扣押的房款40000元。6.《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相关涉案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正平的前科情况。8.《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16年11月17日,陈正平与申某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的房屋是他租住的,准备转租,陈正平曾带人来看过房。2.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房屋的产权人,她没有委托别人代其出售该房屋。(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莫某、申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陈正平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的房屋要出租为由,与他们签订租房协议,骗得房屋租金6000元的经过。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陈正平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万达锋邸小区的房屋要出租为由,与他签订租房协议,骗得房屋租金5850元的经过。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陈正平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的房屋要出售为由,与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骗得购房款70000元,并交给她一本房产证的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正平的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他分别以出租房屋为名,骗取被害人莫某、申某租金6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租金5850元。2017年1月,他以出售房屋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购房款70000元。他伪造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确实拥有该套房屋,以便骗得对方钱财。(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正平指认了相关作案地点。2.《提取笔录及照片》之一、《扣押决定书》证实,民警从陈某处提取到《房屋买卖协议》、《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及陈正平身份证复印件,并予以扣押。3.《提取笔录》之二证实,民警从陈正平处提取到陈某支付的房款40000元,并予以扣押。4.《提取笔录》之三证实,民警从莫某处提取到陈正平身份证照片。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正平对提取的《房屋买卖协议》、《重庆市房地产权证》、房款进行了指认。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进行辨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共计81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平犯诈骗罪,本院审理后认为,陈正平虚构其有房屋要出租、出售,在与被害人签订房屋出租、出售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给付的房屋租金、购房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正平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审理后认为,陈正平确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但其伪造证件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得被害人钱财,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不宜单独定罪,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正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正平还有其他前科、劣迹,亦可酌情从重处罚。陈正平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正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已折抵刑期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正平退赔被害人莫某、申某被骗资金6000元,退赔被害人谢某被骗资金585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被骗资金7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虎人民陪审员  许永惠人民陪审员  范兴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