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洪进与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进,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62号申请人:赵洪进,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委托代理人:黄平。被申请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林。赵洪进与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洪进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赵洪进以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赵洪进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