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佘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佘云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佘云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佘云斌应履行债务人民币120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佘云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