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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利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701号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禾,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倩倩,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利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本院退付25元。代理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雷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