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成义与吕云平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成义,吕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43号申请人:冯成义,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利锋、白云起,系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云平,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冯成义因与被申请人吕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文正与被申请人共有的登记在王文正名下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的五处房产予以查封,分别是:松房权证宁字第00xx**号,面积268.01平方米;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面积274.78平方米;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面积269.91平方米;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面积274.05平方米;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面积270.80平方米;对王文正和被申请人共有的、登记在王文正明霞的大连市正兴驾校有限公司55%的股权依法查封冻结。申请人冯成义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文正所有的以下四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一)位于宁江区繁荣街10幢、10X室、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建筑面积274.78平方米综合房产一处;(二)位于宁江区繁荣街11幢、10X室、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建筑面积269.91平方米综合房产一处;(三)位于宁江区繁荣街10幢、10X室、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XXX**号、建筑面积274.05平方米综合房产一处;(四)位于宁江区繁荣街10幢、10X室、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351**号、建筑面积270.8平方米综合房产一处;二、对王文正所有的位于宁江区繁荣街11幢、106室、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0350**号、建筑面积268.01平方米综合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三、对王文正名下的大连市正兴驾校有限公司55%的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和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仍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