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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小珠、谢稳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小珠,谢稳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江源路。法定代表人郑冬,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支引宁,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李小珠,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谢稳怀,女,197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小珠、谢稳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李小珠、谢稳怀缴纳社会抚养费30300元。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小珠、谢稳怀未自动履行义务,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355元,上述合计306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行扣划被执行人李小珠的银行存款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余执行款65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小珠、谢稳怀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盘卫计征决111(2015)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