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瑞与庄香根、何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庄香根,何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陈瑞,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庄香根,男,196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何国珍,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陈瑞与庄香根、何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庄香根、何国珍结欠陈瑞427000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付清。因庄香根、何国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于同年12月13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陈瑞就该案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庄香根、何国珍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庄香根名下有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一村61号202室房屋一处,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并依法启动了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6月6日案外人陈某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38.978万元竞拍成交。申请执行人陈瑞就上述房屋的拍卖款参与分配得款82602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庄香根、陈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2259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