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314号原告孟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9日,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元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