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314号原告孟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9日,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元人民陪审员 芦先菊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