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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秦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民信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秦加云,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乌海市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秦加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加云的银行存款21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子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进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