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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钟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钟丽,胡美芬,袁勇,张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财保64号申请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88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兰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法定代表人:钟丽,董事长。被申请人:钟丽,女,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胡美芬,女,汉族,1946年10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袁勇,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正浩,女,汉族,袁勇之妻。申请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钟丽、胡美芬、袁勇、张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中山支行开设的11261000000134743账户(冻结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奔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目前,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对上述账户进行续行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起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柯 涛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周 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XX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