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桂芬与尹光男、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芬,尹光,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桂芬,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召君,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尹光男,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朱香,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周桂芬与被执行人尹光男、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桂芬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经出入境部门、社区多方了解,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7年1月13日通过互联网络协作单位提起查询尹光男、朱香存款及车辆,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4月10日第二次次通过互联网查询,2017年5月7日再次通过互联网查询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3月到图们市查询尹光男、朱香房屋,房屋两次抵押登记。本院把多次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桂芬,尹光男、朱香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收入来源。现因尹光男、朱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芬与被执行人尹光男、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桂芬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尹光男、朱香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