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12号申请人: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95384890G)。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梅墟街道梅墟村。法定代表人:郭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彩彩,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4020005129185592、出票金额陆万伍仟叁佰柒拾叁元陆角、出票人宁波国和光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银行横溪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宁波云航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黄 陈审 判 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柳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