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翁俊与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俊,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俊,女,汉族,1972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刘政,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翁俊申请执行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