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85号原告: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负责人:蔡小斌,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410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原告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省绿色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原告彭州市葛仙山镇大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兵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