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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吴金莲与包代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莲,包代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34号原告:吴金莲,女,1964年0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包代小,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吴金莲与被告包代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吴金莲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莲��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