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吴金莲与包代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莲,包代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034号原告:吴金莲,女,1964年0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包代小,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吴金莲与被告包代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吴金莲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莲��担。审判员 包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