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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海申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申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申,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夏县胡张乡泊头村中心路七组20号人。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闻喜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刑拘在逃人员,2016年8月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海申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晋08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申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135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海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申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海申认罪服法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海申撤回上诉。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金梁审判员  侯麦菊审判员  薛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