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56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灿,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炎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兰,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玥琨,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炎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旷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帆,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广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申请,追加了中山���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洛迪亚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被告弘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兰、被告润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平、被告派洛迪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帆、石广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三被告赔偿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系影视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等艺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经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运作、宣传,《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已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形成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品牌。三被告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并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在中山小榄百汇时代的开业活动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了上述作品形象人偶,并将上述作品形象的宣传照片提供至微信公众号“百汇时代广场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原创动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弘昌公司辩称,1.被告弘昌公司仅是百汇时代广场的发展商,其于2015年3月25日将百汇时代广场委托给被告润昌公司经营管理,被告弘昌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被控侵权的人偶与其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构成相似。3.涉案百汇时代广场开业期间的活动,是被告润昌公司委托给���告派洛迪亚公司举办的,并由被告润昌公司支付了相关的合同费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对被告弘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润昌公司辩称,1.被告润昌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百汇时代广场的开业活动由被告派洛迪亚公司负责承办,被告润昌公司未要求被告派洛迪亚公司使用涉案的美术作品,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总价款包含了举办活动应该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费用,故本案与被告润昌公司无关。2.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人偶照片模糊,无法分辨是否为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图片上的人偶不具有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所主张的美术作品的特征,不构成近似。被告派洛迪亚公司辩称,1.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作品与其涉案图片中被控侵权的人偶存在实质性相似。2.在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广州奇乐��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011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某公司应对此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不得再就同一事实起诉。3.被告派洛迪亚公司未实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展览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主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1.《喜洋洋与灰太狼》的VCD碟片有原件核对,该VCD标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为发行方,三被告对此又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2.(2016)粤广海珠第12755号公证书、(2016)粤广海珠第12756号公证书、(2016)粤广海珠第12757号公证书、(2016)沪卢证经字第496号公证书、(2016)沪卢证经字第6102号公证书及证物袋,是公证机关所出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3.百汇时代广场微信的网页打印件,被告弘昌公司、润昌公司确认该微信公众号是弘昌公司注册并由润昌公司运营,故本院对该微信公众号的真实性确认;4.携程网打印件,没有原件核对,且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弘昌公司提供的证据委托出租证明、《百汇时代广场1号楼开业活动承办合同》及报价单、支付凭证,有原件核对,且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及被告润昌公司、派洛迪亚公司对其真实性均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派洛迪亚公司提供的证据淘宝网页截图,没有原件核对,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广东省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创动力公司是《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作登字19-2008-F-1176)、《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作登字19-2008-F-1173)、《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作登字19-2008-F-1174)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喜羊羊”为拟人化卡通羊的形象,同时结合了人形与羊的特点,表现为:男童化的脸,头大身小,以波浪形线条刻画头部和身体的羊毛,羊角被三条纹路分为几个部分,羊角分别从左右两边向左上、右上呈45度伸出,额头的羊毛有一撮呈水滴状弯曲的刘海,弯月型的眉毛,圆形大眼,黑豆型鼻子,脖子上有小铃铛。“美羊羊”为拟人化卡通羊的形象,同时结合了人形与羊的特点,表现为:女童化的脸,头大身小,以波浪形线条刻画头部和身体的羊毛,羊角分别从左右两边向左上、右上呈45度伸出,羊角处分别系有一个蝴蝶结,弯月型的眉毛,圆形大眼,眼部有明显的睫毛,黑豆型鼻子,脖子上戴有围巾。“懒羊羊”为拟人化卡通羊的形象,同时结合了人形与羊的特点,表现为:男童化的脸,头大身小,以波浪形线条刻画头部和身体的羊毛,羊角分别从左右两边向左上、右上呈45度伸出,头顶的羊毛呈螺旋状,弯月型的眉毛,圆点小眼睛,黑豆型鼻子,脖子上有口水巾。弘昌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业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租赁。弘昌公司系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的经营者。润昌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投资、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供水设备安装维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庆典活动策划、停车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娱乐场所。派洛迪亚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5日,弘昌公司签署委托出租证明,约定弘昌公司委托润昌公司对百汇时代广场进行管理和出租。2015年12月3日,润昌公司与派洛迪亚公司签订《百汇时代广场1号楼开业活动承办合同》,约定派洛迪亚公司承办百汇时代广场1号楼开业活动的相关事宜,包括在12月26日开展主题为“童梦百汇时代之旅”的玩偶互动秀、主题为“巡游表演”的高跷单车小丑+卡通人偶大咖秀巡游活动等;活动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6日;合同价款为13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场地费、设施设备采购/使用、活动涉及人员报酬、演艺人员报酬等一切费用,本费用已包括派洛迪亚公司向第三��支付的图片、用语、音乐等素材的知识产权费用,其中派洛迪亚公司为活动24号、25号、26号巡游:卡通人偶大咖秀的单价是800元/名,同提供30名,一天10名共三天;派洛迪亚公司履行本合同不得损害润昌公司及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事后,润昌公司支付了派洛迪亚公司上述合同价款。2016年2月3日,原创动力公司授权的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马某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沪卢证经字第4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记载: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miitbeian.gov.cn,按“Enter”键,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页。二、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页显示页面上的“公共查询”,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件第2页。三、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页显示页面上的“备案信息查询”,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3页。四、在公证书所附附件第3页显示页面上的“网站域名”栏中输入“gzqile.com”,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4页。五、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4页显示页面上的“详细”,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验证码并确定,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5页。六、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5页上的“www.gzqile.com”,将随后显示的页面同时按“Alt”键和“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6-13页。七、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6页上的“关于我们”,将随后显示的部分页面同时按“Alt”键和“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4-18页。八、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4页上的“联系我们”,将随后显示的部分页面同时按“Alt”键和“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9-20页。九、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6页上的含有“奇乐中山直营店米奇乐”的图,将随后显示的部分页面同时按“Alt”键和“PrintScreenSysRq”键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1-26页。上述公证书附件中的第22页中间显示一张照片,主要内容是众多人偶与五位工作人员于“米奇乐儿童游乐园”门口的合照。该照片中左边第三个人偶是人形羊的造型,弯月型的眉毛,圆形大眼,黑豆型鼻子。该照片中右边第三个人偶是人形羊的造型,弯月型的眉毛,圆点小眼睛,黑豆型鼻子,头顶的羊毛呈螺旋状。2016年4月19日,原创动力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主张某公司在其经营和管理的位于中山市××百汇时代的奇乐直营店的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了其“喜羊羊”“懒羊羊”“美羊羊”作品,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原创动力公司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提供上述(2016)沪卢证经字第496号公证书。2016年11月25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1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公司未经原创动力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拟人化的羊羊动漫形象,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喜羊羊Basic版》、《懒羊羊Basic版》、《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公司赔偿原创动力公司10000元。2016年12月21日,原创动力公司授权的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马某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沪卢证经字第6102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记载:一、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sogou.com,按“Enter”键,将随后显示页面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页。二、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1页显示页面上的“微信”,将随后显示部分页面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页。三、在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页显示页面上的“百汇时代广场”点击“搜公众号”,将随后显示的页面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3页。四、在公证书所附附件第3页显示页面上的“百汇时代广场”,将随后显示页面予以截屏,随后粘贴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4页。五、在公证书所附附件第2页显示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你想要的,都在这里!百汇时代广场开业活动回顾”,点击“搜文章”,将随后显示的部分页面截屏,并粘帖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5页。六、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5页显示页面上标题为“你想要的,都在这里!百汇时代广场开业活动回顾”的文章链接,将随后显示的页面予以截屏,并粘帖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6-33页。七、点击公证书所附附件第6页显示页面上“2015-12-26百汇时代广场“,将随后显示的部分页面予以截屏,并粘帖于Word文档中,当场予以打印,打印结果见公证书所附附件第34页。弘昌公司、润昌公司确认在开业活动中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人偶,但主张人偶全部由派洛迪亚公司提供,并确认微信公众号“百汇时代广场”由弘昌公司注册设立,但由润昌公司实际运营。上述公证书附件中第3页、第4页有显示“百汇时代广场”微信公众号的认证单位是弘昌公司。第6页显示2015年12月26日主题为“百汇时代广场开业活动回顾”的信息推送。第22页显示信息推送的三张照片,其中第二张照片上有两个人偶,右起第一个人偶是女童化造型,有类似于兔子的长耳朵。第23页显示两张照片,其中第一张照片显示舞台上有11个人偶,左起第三个人偶与第22页第二张照片显示的人偶一致;左起第四个人偶与上述(2016)沪卢证经字第496号公证书附件第22页照片中左边第三个人偶一致,均是人形羊的造型,弯月型的眉毛,圆形大眼,黑豆型鼻子;右起第二个人偶与上述(2016)沪卢证经字第496号公证书附件第22页照片中右边第三个人偶一致,均是人形羊的造型,弯月型的眉毛,圆点小眼睛,黑豆型鼻子,头顶的羊毛呈螺旋状。原创动力公司指控上述公证书第22页右起第一个人偶、第23页左起第三个人偶侵犯其享有的“美羊羊”作品著作权,第23页第一张照片左起第四个人偶侵犯其享有的“喜羊羊”作品著作权,第23页第一张照片右起第二个人偶侵犯其享有的“懒羊羊”作品著作权。庭审中,原创动力公司明确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2000元、交通及住宿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律师费没有票据提交,请求法庭酌定。经济损失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请求法庭酌定。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否属于重复起诉;二.被控侵权人偶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三.三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创动力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粤0115民初1443号]与本案当事人不同,所主张的事实不同,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属于重复起诉。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创动力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动画片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等作品具有独创性,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创动力公司就上述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在三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原创动力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益依法应予保护。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的人偶[(2016)沪卢证经字第6102号公证书第23页第一张照片中舞台左起第4个人偶、右起第二个人偶]整体上采取了拟人化的羊,在羊角、毛发部位、眼睛、嘴巴、犄角等局部细节方面分别采用了原创动力公司涉案“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尽管二者在动作、表情等细节方面存在一点差异,但依相关公众的视觉感知,可辨知二者属于同一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创动力公���据此主张著作权本院予以支持。涉案被控侵权的人偶[(2016)沪卢证经字第6102号公证书第22页第二张照片中右起第二个人偶、第23页第一张照片左起第三个人偶]的形象与羊的形象并不相似,且没有使用原创动力公司“美羊羊”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故该被控侵权人偶与原创动力公司的“美羊羊”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创动力公司据此主张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个焦点问题。原创动力公司主张弘昌公司、润昌公司侵犯其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派洛迪亚公司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及展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洛迪亚公司存在对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进行发行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派洛迪亚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发行权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派洛迪亚公司侵犯其复制权、展览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派洛迪亚公司使用服装道具装扮成与美术作品“喜羊羊”、“懒羊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人偶,系原创动力公司上述美术作品的立体复制件。派洛迪亚公司将美术作品的立体复制件利用人偶表现后,使相关公众得以通过视觉对人偶所体现的原美术作品的线条、图案、特征等进行感知和欣赏,其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复制权、展览权。关于原创动力公司���张弘昌公司、润昌公司侵犯其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拟人化的羊羊动漫形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弘昌公司、润昌公司作为百汇时代广场开业的主办方,对开业活动所使用的人偶来源及涉及的权利具有高于常人的判断能力及谨慎的审核义务。如前所述,派洛迪亚公司在其承办的百汇时代广场开业活动中提供的人偶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展览权,弘昌公司、润昌公司未对此尽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弘昌公司、润昌公司亦构成对原创动力公司展览权的侵犯。另,弘昌公司作为“百汇时代广场”微信公众号的认证单位,润昌公司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实际运营商,未经原创动力公司许可,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拟人化的羊羊动漫形象,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综上,派洛迪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涉案“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弘昌公司、润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的涉案“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派洛迪亚公司、弘昌公司、润昌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创动力公司请求撤回主张三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创动力公司撤回上述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次因派洛迪亚公司、弘昌公司、润昌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派洛迪亚公司、弘昌公司、润昌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懒羊羊”“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及派洛迪亚公司、弘��公司、润昌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原创动力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派洛迪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弘昌公司、润昌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创动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被告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深圳市派洛迪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被告中山市弘昌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昌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春莉人民陪审员 麦淑清人民陪审员 邓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