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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长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军,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玉泉南路40号。负责人:张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军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杨长军损失136007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6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军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龚宗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