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宁俊彬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俊彬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俊彬,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邵东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3月7日撤销行政拘留,于2017年2月2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俊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俊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9时许,邵东县公安局灵官殿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邵东县灵官殿镇忠实村被告人宁俊彬家中查获疑似枪支4支,疑似枪支散件4件。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检材06201701250002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检材06201701250003系改装的射钉枪散件,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另外3支疑似枪支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06201710730001、06201710730002,以弹簧为动力,可发射6mmBB弹,认定仿真枪;检材06201710730003以弹簧为动力,可发射6mmBB弹,因扳机故障,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宁俊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屈某、刘某1、宁某、刘某2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条,提取物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宁俊彬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俊彬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俊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宁俊彬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俊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邵东县司法局也对被告人宁俊彬进行了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宁俊彬平时表现较好,有符合规定的担保人为其担保,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宁俊彬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俊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人民陪审员 唐斌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昌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