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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庆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超,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张庆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樊东冬,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庆超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来安县城往张山乡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S312线86KM+300M路段时,撞到行人杜某1,致杜某1当场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庆超付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庆超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庆超赔偿了被害人杜某1的丧葬费30000元,补偿了被害人亲属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庆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2、童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安徽金盾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张庆超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庆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了被害方7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庆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娟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