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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忠良、葛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良,葛依明,黄良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黄忠良,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葛依明,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良妹,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黄忠良与葛依明、黄良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81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604900元以及利息和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下城河13号荣宏世家B503室,并已经裁定评估拍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