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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市铁西区鑫喆宏达汽车配件商行、沈阳万向亚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铁西区鑫喆宏达汽车配件商行,沈阳万向亚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金三菱汽配商行,陈宏庆,王颖,傅祥科,汪健,张立民,林晓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193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负责人:李国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文龙,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鑫喆宏达汽车配件商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号:21010660056029),住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188号2F32。经营者:汪健。被申请人:沈阳万向亚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188号(3A26)。法定代表人:潭淑杰。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金三菱汽配商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号:210106600252796),住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95号3门。负责人:许辉。被申请人:陈宏庆。被申请人:王颖。被申请人:傅祥科。被申请人:汪健。被申请人:张立民。被申请人:林晓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鑫喆宏达汽车配件商行、沈阳万向亚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金三菱汽配商行、陈宏庆、王颖、傅祥科、汪健、张立民、林晓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鑫喆宏达汽车配件商行、沈阳万向亚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金三菱汽配商行、陈宏庆、王颖、傅祥科、汪健、张立民、林晓菲名下银行存款16132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琦、沈阳嘉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320.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