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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李幸川、牛幸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李幸川,牛幸娟,河南中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营业场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负责人:李汝波,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幸川,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牛幸娟,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河南中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53722084,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忠义街399号1幢2层。法定代表人:王利朋,女,汉族,1978年5月6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诉被告李幸川、牛幸娟、河南中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一个月获批,缓交到期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振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