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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441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43年3月14日出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47岁,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