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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河农场与张冠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新河农场,张冠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76号原告:河南省新河农场。住所地:焦作市映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永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冠军,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河农场与被告张冠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新河农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6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河农场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