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兴蓉诉被告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蓉,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24号原告:张兴蓉,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贾志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廖龙炳,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贾良国,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张兴蓉诉被告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兴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兴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兴蓉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