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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兴蓉诉被告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蓉,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24号原告:张兴蓉,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贾志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廖龙炳,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被告:贾良国,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张兴蓉诉被告贾志伟、廖龙炳、贾良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张兴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兴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兴蓉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