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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燕娜与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燕娜,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初110号原告潘燕娜,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陈杨华,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负责人钟智栋,镇长。委托代理人曾保育,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燕娜诉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潘燕娜以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其申请为由,于2017年7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燕娜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燕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燕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曾柏航书 记 员  林云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