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祥山交通肇事罪一审终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刑初19号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祥山,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祥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祥山于2017年6月23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映凯审 判 员 :李 国英人民陪审员 :吉次沙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培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