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廖少威、广东中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少威,广东中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仁化县丹霞佳大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少威,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之一投资大厦11楼北面之二。法定代表人:黄奕安,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仁化县丹霞佳大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仁化镇岭田村。法定代表人:林添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廖少威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榄公司)、仁化县丹霞佳大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少威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3号认为,购买商品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本案应参照该指导案例认定廖少威为消费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是相对的法律概念,在消费过程中不是经营者即为法律所定义的消费者。该指导案例认为,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应参照该指导案例保障廖少威作为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的权益。除因无法送达撤诉案件外,廖少威在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为30余件,仅占廖少威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次数的3.7%,廖少威不存在不正常诉讼或滥诉行为。广东中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退还廖少威的货款。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少威于2014年12月27日在中榄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了1罐中榄特级初榨橄榄油,单价79元。廖少威于2015年1月4日又分3次在中榄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了115罐中榄特级初榨橄榄油,总价9085元。廖少威短时间内大批量购买橄榄油已超出日常消费需求,可以推定廖少威购买目的并非用于日常消费。二审法院查明廖少威有多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廖少威陈述有30余起类似诉讼,因此综合推定廖少威购买本案橄榄油的目的是获得十倍价款赔偿,二审认定廖少威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橄榄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在本案中廖少威不属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于廖少威在本案中并非是消费者,二审判决对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廖少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少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