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霞与晁彦军、牛海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晁彦军,牛海珍,晁瑞,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晁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819号原告:李霞,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彦军(又名晁燕三),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海珍,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晁瑞,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晁家村。法定代表人:高纪勇,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怀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霞诉被告晁彦军、牛海珍、晁瑞、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晁家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牛海珍、晁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牛海珍、晁瑞的起诉。审判长 牛婷芳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殷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