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董福星、邯郸市玖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云,董福星,邯郸市玖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45号原告:张翠云。被告:董福星。被告:邯郸市玖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云诉被告董福星、邯郸市玖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云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翠云负担。审判员 牛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