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江路6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6738483694T。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6-1)。法定代表人:王超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贻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执2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